当事人从泰国购买再生塑料粒一批,于2023年3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塑料粒27000千克。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上述货物于2023年6月10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鉴别报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退运货物情况表、营业执照、笔录、公司报告、情况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