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7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冻巴沙鱼柳,申报商品编码为0304629000,重量为25000千克,申报价格C&F41000美元。经查,该批货物未完成检验且已被销售,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43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