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香港进口50个集装箱空柜,上述集装箱空柜由“平野6”号船于2021年11月24日运载,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8时运抵汕头国际集装箱码头。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16时21分向海关传输申报了“平野6”号船所载集装箱重柜的舱单电子数据,但直至2021年11月26日下午16时49分才向海关传输申报上述50个集装箱空柜的舱单电子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单一窗口运输工具申报单、全国海关集中审像系统打印件、舱单管理系统打印件、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并处罚款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