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低压铸造机1台/套,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309250.38元,在货物申报过程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导致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旧低压铸造机出现“无证到货”情况。当事人在自查获悉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后,于3月30日主动向地方商务部门申请补办许可证申领手续,4月19日已取得该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并于立案前向海关提交。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向外海海关稽查科提交主动披露报告,主动向海关报明该违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法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主动披露报告、情况说明;3. 报关单、发票、合同、进口许可证等复印件;4. 稽查报告;5.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在货物申报过程中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定性为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