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澳海关申报进口“球管”4个,货值为人民币524202元。经查验发现该4个设备均未有中文标签,没有随附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货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球管标签所示序列号均无生产记录且无任何相关的销售记录及安装维修记录。据此我关判定当事人进口“球管”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回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中不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