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恩平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在海关原产地证办理系统申报:第一项商品为音箱,1080千克,1606美元,第二项商品为调音台,商品编码8543709990,716千克,6670美元,第三项商品为功放,商品编码8518.50,629千克,3376美元,第六项商品为支架,1434千克,2284美元。经核查,第一项商品音箱的生产企业,第六项商品支架生产企业,第二项商品调音台的商品编码应归入8527990000,第三项商品功放的商品编码应归入8518400090。当事人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申领原产地证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计核,涉及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91410.4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书;5.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