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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音响申领原产地证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恩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0 13:06: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7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恩平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在海关原产地证办理系统申报第一项商品为音箱1080千克1606美元第二项商品为调音台商品编码8543709990716千克6670美元第三项商品为功放商品编码8518.50629千克3376美元第六项商品为支架1434千克2284美元。经核查第一项商品音箱的生产企业第六项商品支架生产企业第二项商品调音台的商品编码应归入8527990000第三项商品功放的商品编码应归入8518400090。当事人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申领原产地证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计核涉及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91410.4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书5.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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