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西永综保(综合保税区)等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DEREN连接器116票,价格2554655.74美元。经海关稽查及核实,未向海关申报特殊关系确认项目。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116票DEREN连接器计税价格人民币16776755.3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1600.78元。
(二)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经开综保(综合保税区)等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DEREN连接器14票,价格49164.85美元。经海关稽查及核实,申报价低于原出口价,且未向海关申报特殊关系确认项目。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14票DEREN连接器计税价格人民币762087.6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6934.73元。
上述申报进口的130票DEREN连接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8535.51元。当事人进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及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通知书;2.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3. 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4. 货物税款计核资料清单;5.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有减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