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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体传动阀等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恩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3:38: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8次

      (进口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018年4月11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广州、深圳口岸申报进口液体传动阀、O型圈、套管等15463.001公斤货值211712.96欧元涉及报关单11票。经查证当事人将实际成交方式FOB申报为CIF未向海关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运杂费、保险费共120638.27元漏缴税款26985.25元。

      (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广州、深圳口岸分别以7508908000、7320909000税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镍材弹簧、弹簧、V型悬臂弹簧40票。经查证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81059000当事人进口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773947.8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3832.52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3海关检查记录4海运费单复印件5查问笔录6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7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税费单资料复印件9企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数据汇总表10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两个违规行为中部分违规行为的发生之日距发现之日已超过2年但是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完全相同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且违法行为之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应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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