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海九江口岸海关申报进口9票PP再生塑料颗粒296394千克,总价220396.02美元,成交方式为CIF。经海关稽查及核实,当事人未申报运费、杂费、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6850元。上述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未申报的运杂费人民币116850元,漏税税款人民币15190.30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通知书;2.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3.增值税发票;4.应付账款明细表、银行付款单;5.漏报运杂费汇总表;6.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7.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8.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有减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