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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单向阀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开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9:17: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单向阀等货物共43票货物总值5074261港元成交方式为C&F。经查证上述43票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漏报按规定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运杂费合计24574港元,,折合人民币21605.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19.67元。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合同复印件3装箱单复印件4运杂费样单复印件5发票复印件6税费单详细信息7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9企业情况报告10查问笔录11企业法人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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