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单向阀等货物共43票,货物总值5074261港元,成交方式为C&F。经查证,上述43票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漏报按规定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运杂费合计24574港元,,折合人民币21605.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19.67元。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合同复印件;3.装箱单复印件;4.运杂费样单复印件;5.发票复印件;6.税费单详细信息;7.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9.企业情况报告;10.查问笔录;11.企业法人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