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主梁、气囊等货物。经查证,其中36票申报进口货物在货物进口环节漏报按规定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运杂费人民币501509.5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1866.82元。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情况报告;3.进口费用明细表;4.进口报关单复印件;5.授权书;6.税款计核证明书;7.缴交海关税款明细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