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从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氯化钾,其中合同项下补充协议号为:(16)、(17)进口氯化钾的真实成交方式为CPT,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F;合同项下补充协议号为(28)、(29)、(40)、(41)进口氯化钾的真实成交方式为CPT,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以上6个补充协议共进口21463.22吨氯化钾涉及48份报关单。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导致未向海关申报保险费用,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1601.56元人民币,货物价值112943.4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核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