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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猫爬架等报检单电子底账与实际生产出口企业不相符没有向海关报检台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20:15: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3次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猫爬架等共20票报关单货物36046件货值117.59万美元报关单所对应的报检单电子底账与实际生产出口企业不相符、没有向海关报检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清单复印件1份4页2、未报检清单1份1页3、企业报告复印件1份2页4、稽查审核报告1份6页5、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4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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