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阳江海关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货物为竹花支架33包,竹签750包。在海关对上述报检的抽批抽 中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前,当事人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日晚擅自将待检货物装车由客户拉往外地。2022年12月2日阳江海关对上述报检抽批抽中的竹制品实施现场查验时,厂区留存待检的 3包竹花支架、3包竹签为当事人公司报检货物的损耗替代品,待检货物数量不齐全,报检货物 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资料、对的查验记录、对查问笔录、对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