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通知船员卸下进境石油沥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新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20:03: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5次

      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船舶运输4998.849吨石油沥青进境的船舶业务。10月27日经海关监管及核实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通知船员卸下进境石油沥青3029.425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获经过2.货物进口报关单3.货物舱单4.船舶证明资料5.企业情况说明6.查问笔录7.现场照片8.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