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船舶运输4998.849吨石油沥青进境的船舶业务。10月27日,经海关监管及核实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通知船员卸下进境石油沥青3029.425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获经过;2.货物进口报关单;3.货物舱单;4.船舶证明资料;5.企业情况说明;6.查问笔录;7.现场照片;8.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