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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加工手册漂白阔叶木桨不依照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新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9:4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5次

      2020年3月至6月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不依照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两次结转保税货物未涂布经漂白书卡纸数量分别为63872千克、15388千克。按海关备案的单位耗料量合计79260千克的未涂布经漂白书卡纸折算为保税原材料漂白阔叶木桨44920千克、漂白针叶木桨24187千克。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44920千克漂白阔叶木桨、24187千克漂白针叶木桨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80526.58元。

      上述行为有1.进出口报关单、手册、送货单、统计表格2.税款计核证明书3.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 核查工作记录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核查前已办理有关手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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