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6月,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不依照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两次结转保税货物未涂布经漂白书卡纸,数量分别为63872千克、15388千克。按海关备案的单位耗料量,合计79260千克的未涂布经漂白书卡纸折算为保税原材料漂白阔叶木桨44920千克、漂白针叶木桨24187千克。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44920千克漂白阔叶木桨、24187千克漂白针叶木桨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80526.58元。
上述行为有1.进出口报关单、手册、送货单、统计表格;2.税款计核证明书;3.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 核查工作记录;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核查前,已办理有关手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