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中空油压夹头、中实回转油压缸和硬爪三爪等商品,其中45票报关单漏报运杂费52553.98元。
经沈阳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为8583.34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货运代理协议、代理费付款发票、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