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辽中海关申报出口液压泵1100台,申报总价14842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412299090,出口退税率13%。
2020年6月,当事人自查发现此票报关单实际成交价格为148428元人民币,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辽中海关主动书面报明上述情况。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