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6日向冰城海关申请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桦木半成品筷子80000千克,备案 成品为桦木一次性筷子,损耗率为3%,目前该手册项下共计进口桦木半成品筷子73905.73千克,已出口1票成品共计9500千克;于2019年10月30日向冰城海关申请办理了B193019A0055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桦木半成品筷子694立方米,备案成品为桦木一次性筷子,损耗率为3%,目前该手册项下共计进口桦木半成品筷子273496千克,已出口5票成品,分别为8400、8536、8536、9081.6、9081.6千克,共计43635.2千克。
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两本手册项下生产的91884千克成品筷子,分三次发往异地存放。另外,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101285.31千克腐朽、发霉、虫蚀等不符合加工条件的半成品料件转让。经冰城海关驻香坊办事处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为563064.75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6346.6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核查工作记录、笔录材料、工作纪实、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6000元(伍万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