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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松子未向海关传输车箱及货物舱单数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4 13:12: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5次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海关申报一车空车进境舱单信息2022年8月1日9时34分该车正常进境。东宁海关查验二科根据布控查验指令对该车进行夹藏/夹杂检查经机检扫描发现该车为重车转人工查验8月2日15时55分进行人工查验发现该车装载的是松子并已获得企业委托的口岸业务代办人确认。查验关员在查管系统中对该票查验记录标记发现异常并移交综合部门处理。经核实东宁当事人与国外运输工具负责人沟通不畅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不准确未向海关传输车箱及货物舱单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为进口一车松子重量23989千克货值56.64万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与运输工具负责人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上述行为均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舱单数据截图、报关公司快速办理案件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整2、对处罚款1.5万元(查万伍仟)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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