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7日以鼓励项目在葫芦岛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于2017年12月14日在连大窑湾口岸申报免税进口液压热轧机1台。2019年9月6日,你单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该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用于担保申请贷款。经海关核定,该涉案设备完税价格1793172.98元,涉税156666.53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国家鼓励项目确认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固定资产及折旧明细账、最高额抵押合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设备照片、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