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7日,东宁海关查验科对报关单的货物实施查验,该票货物为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申报商品名称为干海参,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数量为8箱,重量为200千克。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数量为20箱,经现场关员去皮称重,干海参实际重量493.31千克,与实际申报不符。经核定,漏报干海参293.31千克,货值359234.94元人民币,漏缴税款66997.33元人民币,涉案货物总值426232.27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在向海关传输舱单信息过程中少传输1份300千克干海参进境货物的舱单信息,后向海关报关时漏报293.31千克干海参,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系当事人报关员工作疏忽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扣留决定书、海参干湿度检测报告、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肆万)元整,并暂停6个月报关业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