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9日,当事人向哈尔滨太平机场海关进行出口报关申报内容为:1、尿液分析试纸条H13-Cr(1000千克),2、尿液分析试纸条A10(50千克),3、尿液分析试纸条H10-Ⅱ(1500千克),4、尿液干化学分析质控物(阳性)(1.6千克),5、尿液干化学分析质控物(阴性)(1.6千克),6、H-100干化学尿液分析仪(125千克),申报累计净重为2678.2千克,报关单表头申报净重为2423.2千克。经冰城海关驻香坊办事处确认,该批货物实际申报内容应为:1、尿液分析试纸条(960千克),2、尿液分析试纸条(48千克),3、尿液分析试纸条(1440千克),4、尿液干化学分析质控物(阳性)(1.6千克),5、尿液于化学分析质控物(阴性)(1.6千克),6、H-100千化学尿液分析仪(125千克),实际累计净重及报关单表头实际申报净重均应为2576.2千克。
当事人由于称重失误,向提供了错误的商品重量,当事人未对商品重量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商品重量申报不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冰城海关驻香坊办事处核定,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2.98万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报关单复印件、商品箱单发票等材料、企业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报关合同、相关企业情况说明、王晖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货物价值认定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_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