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以一般贸易CIF方式向哈机场关申报进口琥珀银首饰、琥珀制项链坠合计617件,货值7196欧元,根据当事人单位与卖方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当事人单位进口上述商品时除支付货款外,还支付给卖方上述商品品牌使用费合计6876欧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哈尔滨海关认定当事人单位支付的品牌使用费6876欧元应计入上述四票报关单的完税价格。经海关计核,本案案值135371.09元人民币,应缴税款26482.0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2873.87元人民币,税款滞纳金2131.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冰城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报关单证材料、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付汇凭证、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029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