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进口10个集装箱的木材板材,在进行机检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的图像异常,经黑河海关人工查验,在该集装箱板材内发现一个纸箱,纸箱内藏有12个用白纸包裹的塑料小瓶,经鉴定为水果浓缩添加剂。未向海关申报,被黑河海关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所指之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被扣货物、扣留决定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查获经过、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境的12瓶水果浓缩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分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