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至2022年9月1日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硫化橡胶制素的货物共计235票,货值48.8万欧元,重量9902.7千克,申报税号均为4016991090,关税税率8%。经海关稽查,上述货物应归入40169500,关税税率18%,此情事造成海关少征税款。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356.24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3.86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稽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稽查迫补税货物、物品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