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密封圈”共计38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为4016931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申报规格型号为“用在中冷器上起密封作用|硫化橡胶制]是机器仪器用零件|无品牌|T65701A”,申报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03.7238万元。经查,上述涉案密封圈材质实际为硅橡胶材质。根据归类总则一和六,该密封圈应按其材质归入税则号列3926901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计核,上述涉案商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99116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98328.94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099.71元。当事人称,上述商品申报错误系当事人员工提供商品材质错误,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密封圈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