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海关报检出口美国的速冻菠菜一批,重量94328千克,货值77348.96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该批出口速冻蔬菜生产原料采购自菏泽基地,该基地末在海关出口食品种植基地备案目录表内,违反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情况说明、泉城关辖区2020年出口食品种植基地备案汇总表、核查工作记录为证。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