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0年9月29日和9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两批蓖麻油,申报数量分别为44吨和108.965吨,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分别有2个和5个,货值分别为53240美元和124220.1美元,两批货物都是从印度进口,在青岛港进境,目的地为东营巾利津县,上述进口货物属于植物产品,在毒关e-CIQ系统被抽中查验,需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当事人因工作失误于2020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将其中部分货物运回厂内,在未经东营海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存入储罐,涉及货物130.975吨,价值150852.2美元,折合人民币1043967.4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进厂过磅单及入库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所列末经海关许可擅白将进境法定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