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自2017年开始出口间苯三酚(包括无水间苯三酚和二水间苯三酚),首次出口就使用自行查询的归类编码2907229000(无需监管证件)申报,直至2020年1月21日上海海关指出归类错误,此货物应归于2907299090(监管证件为A、B)项下,此后均按照正确归类编码进行中报。归类编列申报错误导致进出口间苯三酚未经法定检验。错误申报共涉及37票报关单重量15.853吨,货值911.8726万元,其中包含退运一批,重量0.5吨,货值35.373万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汇率确定及货值计算、查问笔录、裕查审核报告为证。
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系税号申报不实逃避商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