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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胶印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21:12: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0次

      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报关单从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套卷取进料式轮转胶印机(旧),申报C&F价22万美元缴纳税款共计365011.03元人民币货物实际入境时间为2020年3月7日。经查该套设备中包括有1个旧气罐和1台具有制冷功能的旧水冷却机旧水冷却机使用制冷剂为R22R417A。2020年10月16日该设备出具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对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报告中有设备附带空气压缩机、冷却机、压力容器各1台收货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将之进口至中国的表述。当事人承认购买时对于设备详细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因工作疏忽未发现《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及承诺函中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进口的旧气罐应归入73110090税号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冷却机应归入8415.82品目项下当事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书面保证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但当事人并未履行该义务。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相关查验记录及照片、相关情况说明及经办人询问笔录、相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对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相关财务资料、相关企业资料、相关归类资料和国家规定等为证。

      当事人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货物1个旧气罐申报进境其行为违反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当事人对1个旧水冷却机的未申报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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