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至14日期间,仙桃海关对仙桃保税物流中心的保税货物开展核查,核查发现由当事人负责仓储业务的保税货物“纳米树脂牙”存在短少情况。该保税货物自2020年4月14日开始申报进口并进入仙桃保税物流中心存储,截止2020年8月14日累计申报进口234票,总数量853460个,累计出口59票,总数量533120个,应库存320340个;实际盘库存余318360个,短少1980个。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存储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计核涉及货物价值406899.22元人民币,对应税款为71288.7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检查记录、货物计核证明书、你单位身份资料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存储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