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仙桃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包括“中国绿茶”等4项商品。当事人提供的报关资料载明币种为人民币,因当事人报关员疏忽,在申报过程中误将币制填报为美元,从而将实际总价621760元人民币误申报为621760美元。具体情况:“中国绿茶”实际总价235010人民币,误申报为235010美元;“中国红茶”实际总价47000人民币,误申报为47000美元;“中国普洱茶”实际总价69750人民币,误申报为69750美元;“中国乌龙茶”实际总价270000人民币,误申报为270000美元。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仙桃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披露经自查发现该票出口报关单币值申报错误。经税务部门证明,该票报关单尚未申报出口退税。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主动披露报告、国内采购订单、未退税证明、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披露,且该票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