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和3月11日,你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分别以报关单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2508100000的膨润土共计3024吨,申报时均提供了印度原产地证,适用了《亚洲一太平洋贸易协定》适用的协定关税税率1.5%。经黄石海关认定,上述报关单申报时提供的原产地证格式均不符合海关总署2018年第69号公告的要求,签证机构印章也未在海关备案,不符合第177号海关总署令《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亚洲—大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应适用3%的最惠国关税税率。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2090610.26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34845.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相关税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计核文书及企业资料等为证。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玫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同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