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驼背矫正带、化纤裙子、乳胶枕头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9021100090、6104430000、9404909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驼背矫正带、香水、香体露、护肤精油、洗发露等。其中香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经检测该批香水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香水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690320元;其中香体露、护肤精油、洗发露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7200000、3303990039、3305100090,上述香体露、护肤精油、洗发露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香体露、护肤精油、洗发露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体露、护肤精油、洗发露价值人民币103200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