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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绘画作品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19:50: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9次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绘画作品,规格:2022年|160 cm× 200 cm|原作者姓名:张晓刚|作品名称:Light No. 5,实际未见出口。另发现未申报货物:绘画作品(商品编码: 9701911900),规格:2022年|160cm× 200 cm| 原作者姓名:张晓刚|作品名称:Light No.8,数量1 幅。货物价值人民币291.9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 2.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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