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氧化锌富集物,申报品名为氧化锌富集物,净干重120.72吨,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80。2022年6月13日防城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固废抽样送检,2022年7月4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编号为FC220090),结论为:样品为含锌废料经过火法挥发富集处理得到的主要成分为氧化锌的产物,样品中Cd(镉)含量不满足YS/T1343-2019《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2022年07月05日,防城海关告知当事人鉴别报告结论并告知复验权利。2022年7月21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复检申请,视当事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认可此报告。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违规。2022年8月4日,防城海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2022年9月12日该票货物被当事人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附属单证,人工查验记录,查获经过,鉴别报告,重量证书,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聊天记录,业务联系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120.72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