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混合植物酸性油,申报商品名称为混合植物酸性油,申报商品编码为3823190001,申报数量为12073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0|3|碘值121gI2/100g,游离脂肪酸FFA含量60.9%,水杂及挥发物1.14%,脂肪含量98.86%|来源:食用植物油精炼,没有动物油脂|加工程度:未经过皂化和水解|无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型号:无型号,申报总价为108657美元,申报原产国为越南。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样品是固体废物。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钦州港海关对货物再次取样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行固废属性鉴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样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对上述两次鉴别结论均予以认可。
2022年9月6日钦州港海关制发钦港关退[2022]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港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运120730千克固体废物。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将该120730千克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当事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