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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帐册微硅粉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2:40: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4次

当事人签订《微硅粉港口作业代理合同》,按保税出口方式接收、储存和发运出口微硅粉。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主动向钦州海关披露,当事人申领的帐册出现帐实不符,其中料号34微硅粉帐面库存1856吨,料号56微硅粉帐面库存24000千克,实际库存均为0。经查实,当事人使用两本账册开展微硅粉出口保税业务,其中帐册记录料号34微硅粉库存数量1856吨,料号56微硅粉库存数量24000千克,与实际零库存不符。当事人保税帐册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海关计核,记录无实际库存数量的料号56微硅粉24000千克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759.64元,料号34微硅粉1856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34494.59元,两项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40254.23元。当事人保税帐册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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