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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车灯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贺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54: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0次

    当事人2021年12月4日从绥芬河海关公路口岸申报出口车灯。(该票报关单申报货物总值76.0775万元人民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申报价格已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基准。)我关在后续报关单复核过程中,发现该票报关单申报的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具备边境小额贸易资格,该票报关单申报贸易方式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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