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2月4日从绥芬河海关公路口岸申报出口车灯。(该票报关单申报货物总值76.0775万元人民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申报价格已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基准。)我关在后续报关单复核过程中,发现该票报关单申报的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具备边境小额贸易资格,该票报关单申报贸易方式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