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向贺州海关申请一批“中国蜜柑”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当事人报检出口货物为8841箱,重量为20644.3千克。2021年9月13日,贺州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报检货物实际仅为8000箱,重量18160千克,与报检数量不符。经调查,当事人为赶船期,在向海关报检后,未能及时完成部分货品包装,导致在海关查验时实际数量少于报检数量。当事人报检的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