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一批装修材料(瓷砖)及原料到越南,商品名称均为瓷砖,总净重2819080千克,申报总价40352714元,贸易方式边境小额,共申报了37票报关单。当事人因之前未办理过进出口业务,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单证,以致于上述37票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国内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丢失。邕州海关稽查组经稽查发现该情况后于2021年7月8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邕关稽改(2021)202072010163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被稽查人逾期未能改正。
当事人作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货物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且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