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海关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6日对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的进口的63票锰矿情况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延期付款产生的费用、在香港中转产生的运输相关费用、滞期费和实际付汇大于申报总价部分未向海关申报情况。
当事人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