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牛皮,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 况,致使发生运输相关费用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15 万元。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