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6日,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对当事人进口货物进行查验。经查,货物外包装为泡沫箱,包装完好,报关申报货物为活锦绣龙虾130件、净重2440公斤,开箱实际查验货物有活锦绣龙虾45件、毛重1147.5公斤、净重900公斤,活波纹龙虾85件、毛重2125公斤、净重1640.5公斤,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
报关随附单证只有锦绣龙虾食用水生动物检验/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无波纹龙虾食用水生动物检验/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无原产地证书不符合享受关税协定优惠条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715.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