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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车灯等含有未报检商品影响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峒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8:56: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4次

    2022年2月9日,当事人向峒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百杂货,申报货物车灯、书包、衣服等。因工作失误,装错货物,导致有1400条메디안(麦迪安)牌牙膏和432条closeup牌牙膏未报检情形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影响了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9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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