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号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干绿豆,申报毛重144288千克,申报数量144000千克,申报总价172800美元,申报规格:“0|3|干制且脱荚|非种用”,原产国埃塞俄比亚钦州港海关现场查验后发现该票申报的6个集装箱柜中有4个集装箱柜所装货物为干绿豆,重量为96890千克;其余2个集装箱柜所装货物为红花芸豆,货物重量是47450KG,报检物与实际不符。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
当事人报检物与实际不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