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旧多色多功能复印一体机”等,共申报35项货物,申报毛重25500千克,申报包装均为其他包装(数量91)、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
经海关查验发现,装运该票货物的2个集装箱内共有28个天然木托未向海关申报;申报毛重25500千克,实际毛重为16460千克;该票报关单第29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日本,第14、15、21、22、23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泰国,第31、32、34、35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马来西亚。
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国、重量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当事人报检物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