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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复印机原产国申报不实违反检疫要求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3:58: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1次

    当事人于2021年14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旧多色多功能复印一体”等,共申报35项货物,申报毛重25500千克,申报包装均为其他包装(数91)、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

    经海关查验发现,装运该票货物的2个集装箱内共有28个天然木托未向海关申报;申报毛重25500千克,实际毛重为16460千克;该票报关单第29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日本,第14、15、21、22、23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泰国,第31、32、34、35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马来西亚。

    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国、重量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当事人报检物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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