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采购7560张、120捆装、规格为15mm*1220*2440mm的中密度纤维板出口越南,并向邕州海关申请报检,后因疫情,越南收货人减少采购,随即将采购数量减少为24捆装,1512张。未采购的96捆售卖给其他公司,同时当事人由于缺乏对相关报检规定的认识,临时调整实际数量后,仍未通知报关公司调整报检申报数量,导致实际货物与申报的不符。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产地、生产加工单位、货值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