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邕州海关核查组实地核查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未对2021年进口的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邕州海关核查组制发《核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起报关进口了咖啡、绿豆糕等食品,并在国内市场进行了销售,一直未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和学习不足及未进行相关培训而造成未按要求建立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经邕州海关核查组检查,当事人现已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作为国内食品进口商,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警告。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1日